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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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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其以外设施设备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充电桩、快递柜等服务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制图/王晨迪编辑/杨梦珂 王晨迪校审/戴慕臻
初审/明玉 刘琳娜 闫向徐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总监制/张杰
总策划/戴军
出品/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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